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24號
TPDV,90,重訴,124,20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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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
               
  被   告  豐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號四樓之一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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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