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舒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顏啟仁、顏江
素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舒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顏「
啟」仁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並提出該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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