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24號
TPDV,90,重訴,124,2001010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積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叁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
     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叁拾捌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玖仟玖佰伍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1/1頁


參考資料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