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972號
TCDV,104,司促,29972,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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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9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星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星運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42元。案
  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997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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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星運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196296│     │06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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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