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8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童嘉欣
債 務 人 童張麗琴
債 務 人 童玫瓔即童子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童嘉琳即童子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童玫綉即童子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童玫瓔、童嘉琳及童玫綉應於繼承童子文財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童嘉欣、童張麗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
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童嘉欣前就讀明德女中時,邀同債務人童張麗琴、第
三人童子文(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6,30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童嘉欣自民國104年5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8,18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㈤查債務人童玫瓔、童嘉琳、童玫綉為本案連帶保證人童子文
(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
1148條第2項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
產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童玫瓔、童嘉琳、童玫綉應對第
三人(被繼承人)童子文(歿)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遺產之
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依約債務人童玫瓔、童嘉琳、童玫綉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童嘉欣、童張麗琴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
18,18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㈦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份。2.台中地院法院公文影本
乙份。3.繼承系統表乙份。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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