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640號
TCDV,104,司促,29640,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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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40號
債 權 人 總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漾漾液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請
   求標的欄金額與附表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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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漾漾液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