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636號
TCDV,104,司促,29636,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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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36號
債 權 人 許翰穎
法定代理人 劉珮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凱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1年5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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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