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36號
債 權 人 許翰穎
法定代理人 劉珮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凱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1年5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