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舒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顏啓仁、顏江
素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顏「啓」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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