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394號
TCDV,104,司促,29394,201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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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舒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顏啓仁顏江
素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顏「啓」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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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舒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