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6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ST LIFE CO., LTD.
兼 上 一人 陳詠森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即LISTORE INTERNATIONAL CO
.,LTD.
兼 上 一人 彭玉美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瑞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
貳角叁分,及其中⑴美金伍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柒角叁分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⑵美金壹拾玖萬肆仟元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⑶美金壹拾肆萬陸仟叁佰
叁拾貳元伍角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⑴⑵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0⑶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四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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