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367號
TCDV,104,司促,29367,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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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6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ST LIFE CO., LTD.
兼 上 一人 陳詠森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即LISTORE INTERNATIONAL CO
      .,LTD.
兼 上 一人 彭玉美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瑞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
  貳角叁分,及其中⑴美金伍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柒角叁分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⑵美金壹拾玖萬肆仟元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⑶美金壹拾肆萬陸仟叁佰
  叁拾貳元伍角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⑴⑵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0⑶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四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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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