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羅永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陸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玖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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