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37號
債 權 人 林呂玉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常吉等11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一、請提出債務人呂常吉、呂旻玲、呂孟玲、洪志欣、楊洪錦鈴
、洪錦裕、范金劍、范一中、范靖華、范光民、范雅筑等11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就執行費、地價稅遲延利息及訴訟費用請求新臺幣
30,354元之依據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