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337號
TCDV,104,司促,29337,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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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37號
債 權 人 林呂玉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常吉等11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呂常吉呂旻玲呂孟玲洪志欣楊洪錦鈴
  、洪錦裕范金劍、范一中、范靖華范光民范雅筑等11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就執行費、地價稅遲延利息及訴訟費用請求新臺幣
  30,354元之依據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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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