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伯豪
債 務 人 鼎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法 陳世煇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古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肆仟柒佰柒
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⑵
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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