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194號
TCDV,104,司促,29194,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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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4號
債 權 人 鴻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材
債 務 人 介勇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濬桔
債 務 人 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維
一、㈠債務人介勇電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
   伍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
   捌拾伍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
   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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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介勇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