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3號債 權 人 楊舒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王味、楊智雄、楊文棟、楊嘉興、楊永標、楊永鐘、李國彥、李國龍、李國詮、邱李麗玉、李寶琴、陳楊月英、許楊月娥、黃楊秋月、莊銀燦、楊憲昌、楊玉蟾、楊淑珍、楊晚香、楊惠貞、莊鐘德、莊樹汯、莊良惠、莊旻玲、莊紫娟、楊少廉、楊武璋、楊宜璋、楊佳達、楊王金花、楊健男、楊憲忠、楊漢堯、楊玉萱、楊惠瑜、楊千慧、楊宗衡、楊美華、楊惠玲、李信璋、李泓寬、李妍姿、李妍卿、李芝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 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 裁判費。)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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