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991號
TCDV,104,司促,28991,201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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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1號
債 權 人 簡進陸
債 權 人 林玉琴
債 權 人 陳淑化
債 權 人 林錦燕
債 務 人 江士祿
債 務 人 劉春美
一、㈠債務人江士祿應向債權人簡進陸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述給付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伍
   拾元及利息,債務人劉春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債務人江
   士祿、劉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江士祿應向債權人林玉琴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述給付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伍
   拾元及利息,債務人劉春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債務人江
   士祿、劉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江士祿應向債權人陳淑化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述給付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伍
   拾元及利息,債務人劉春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債務人江
   士祿、劉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江士祿應向債權人林錦燕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述給付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伍
   拾元及利息,債務人劉春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債務人江
   士祿、劉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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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