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0號
債 權 人 陳淑化
債 權 人 傅春賢
債 權 人 林玉琴
債 權 人 簡進陸
債 權 人 蔡彩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士祿、劉春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
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
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