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76號
TPDV,90,訴,176,200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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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謝慶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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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