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96號
TCDV,104,司促,28796,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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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麗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麗吉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其利率之適用
     ,於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
     萬分之5.4)計算,於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利率百
     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4年8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119,139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9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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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