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63號
TCDV,104,司促,28763,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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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6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謝育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
     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
     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
     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
     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
     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
     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1138841
     0262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十三點零九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7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27
     6332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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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