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26號
TCDV,104,司促,28726,2015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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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2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永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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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