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5號
債 權 人 令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遠
債 務 人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靖
一、㈠債務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定有
明文。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確
認是否向相對人林淑靖、郭欣怡、羅明宗請求?若是,應
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及法律依據。」本裁定
已於民國104年10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依上揭法條,應予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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