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094號
TCDV,104,司促,28094,2015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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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94號
債 權 人 曾振山
債 務 人 崴瑒興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張義智

債 務 人 林鈺娟
一、債務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林鈺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
  務人張義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
  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義智為支付命令聲
  請之部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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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崴瑒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