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059號
TCDV,104,司促,28059,201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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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5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李嘉綾
債 務 人 邱逸榛即邱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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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