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730號
TCDV,104,司促,27730,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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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30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詹得安
債 務 人 張秀龍
一、㈠債務人詹得安張秀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
   拾捌萬叁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詹得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柒仟零
   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伍仟柒佰玖拾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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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