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449號
TCDV,104,司促,27449,201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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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49號
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士承企業有限公司、李東柏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6日裁定命於5日 內補正㈠確認李東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敘明對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 於104年9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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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