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林玉雪
再審被告 蔡文雅即愛麗絲工作花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
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是針對地方法院第
二審合議庭所為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
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
,76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