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78號
TCDV,103,重訴,678,201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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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雷隆程
相對人 即
被上訴 人 陳進財
      林陳秀琴
      陳春風
      陳楊秀鑾
      陳守邦
      陳守吉
      陳清漢
      陳銀河
      王翠纓
上列靠人上抗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陳進財
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返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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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