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雷隆程
相對人 即
被上訴 人 陳進財
林陳秀琴
陳春風
陳楊秀鑾
陳守邦
陳守吉
陳清漢
陳銀河
王翠纓
上列靠人上抗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陳進財等
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返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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