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7號
原 告 林睿奎
訴訟代理人 林淑敏
被 告 吉發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長道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慶啟群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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