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451號
TPDV,89,除,6451,20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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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五一號
  聲 請 人 泰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高秋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七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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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七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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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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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壹佰零貳萬貳仟捌│JAA一二九四0│  │
│ │司 廖黛若    │愛分行      │           │佰貳拾伍元   │八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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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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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