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94號
TCDV,103,訴,1894,2015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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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江豪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
37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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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