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 告 簡巨富被 告 張永水 張宗源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東木被 告 張慶富 黃金葉 簡俊豪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培士被 告 簡朱敏 簡秀玲 簡碧昭 簡進田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金榮被 告 張文華 林章德 張培賢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財義被 告 張証能 張景隆受 告 知訴 訟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