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37號
TCDV,103,訴,1537,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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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7號
原   告  簡巨富
被   告  張永水
       張宗源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東木
被   告  張慶富
       黃金葉
       簡俊豪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培士
被   告  簡朱敏
       簡秀玲
       簡碧昭
       簡進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金榮
被   告  張文華
       林章德
       張培賢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財義
被   告  張証能
       張景隆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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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