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江崇誌
被 告 楊喬安
楊皓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楊皓荃」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皓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土地欄關於權利範圍「20000分之14」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0分之7」;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建物欄關於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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