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資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應仲銘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9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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