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佳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宏即正昕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475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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