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63號
TCDV,103,家訴,63,2015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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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訴字第63號
原   告 陳佩晶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於 格律師
      吳宜展律師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劉子敬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 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 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 時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0,48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85年5月29日結婚,婚後未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 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夫妻財產制。嗣被告於99年8月13日 對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兩造並於100年11月23日於鈞院100年 度婚字第313號離婚等事件中成立訴訟上和解離婚。爰依民 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平均分配兩造剩餘財產,並以兩 造100年11月23日和解離婚成立時作為計算兩造剩餘財產之 時點。原告婚後在家照顧子女,並無剩餘財產可供分配。被 告婚後財產則有:1.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48股,10 0年11月23日每股價格9.82元,價值為10,291元、2.燁聯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52623股,100年11月23日每股成交價9.09元 ,價值為478,343元、3.高雄德智郵局100年11月19日存款22 1,070元、4.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款餘額3,217元、5.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103年10月15日存款368,051元,以 上合計為1,080,972元。原告與被告剩餘財產之差額即為1,0



80,972元,應平均分配該剩餘財產差額,故原告得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540,4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二、就被告主張兩造離婚案件起訴時,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同段16765建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6,下稱系爭房地) 應納入原告婚後財產一節,因兩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 100年11月23日,而原告係於其後之101年5月24日以贈與為 原因,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兩造子女劉宣瑜,並不符合民 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所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 分其婚後財產」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要 件,自不應將系爭房地追加計算而視為原告現存之婚後財產 。
三、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40,4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一、上開原告主張被告婚後財產之1.及2.之股票,均係被告於婚 前因繼承所得之財產,不應納入婚後財產。又有關兩造婚後 財產之計算,應以兩造離婚案件起訴時即99年8月13日為基 準時,於此時點原告上述3.被告帳戶之存款僅18,103元、4. 帳戶之存款僅3,200元、5.帳戶之存款僅31,098元,應各以 此金額計算始為正確。
二、兩造離婚案件起訴時,系爭房地尚屬原告所有,原告係至10 1年5月24日始將系爭房地處分移轉予劉宣瑜,故系爭房地自 屬原告之婚後財產,毋庸另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追加計 算。又系爭房地經鑑價結果價格高達10,780,483元,此部分 既應納入原告之婚後財產,則計算後原告已無從再向被告主 張分配剩餘財產。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於85年5月29日結婚,婚後未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 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夫妻財產制。嗣被告於99年8月13日 對原告提出離婚訴訟,兩造並於100年11月23日於本院100年 度婚字第313號離婚等事件訴訟中和解離婚成立,有卷附戶 籍謄本、本院100年度婚字第313號離婚等事件卷附之民事起 訴狀(其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收狀章有顯示收狀日期)、和 解筆錄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 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



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 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以法定財產制關 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 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 是夫妻因判決而離婚,其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計算基準, 以提起離婚之訴時為準。91年6月26日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4 第1項乃增訂「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時,以起訴時為準」。 又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98年 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是提起離婚之 訴後,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其效果實與因判決離 婚解消婚姻關係者無殊。基於前述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 其婚姻基礎即已動搖,難以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 事協力、貢獻之同一立法旨趣,於訴訟中因調解或和解成立 而離婚者,關於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價值計算之準據時點, 自應等同「因判決而離婚」者視之而無差別處理之必要。91 年6月26日修正之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時,僅就「因 判決而離婚」之情形為規定,係無從慮及其後於98年4月29 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賦予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離婚 者得發生「婚姻關係消滅之效力」,因而未能就調解、和解 離婚情形併予規定,乃屬法律漏洞,應認此等情形,應類推 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現存婚後財產價 值之計算,亦應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論參照 )。揆諸上開說明,兩造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應以 99年8月13日被告對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原告主 張本件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本文之規定,以兩造於 100年11月23日在法院成立和解離婚即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 作為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計算基準點云云,並非可採。三、查原告係於兩造婚姻存續期間之95年間,因買賣取得系爭房 地,至兩造離婚訴訟起訴時之99年8月13日,系爭房地仍屬 原告所有,原告係至101年5月24日始將系爭房地贈與並移轉 所有權登記予劉宣瑜之事實,有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證,故系爭房地自屬原告之婚後財產 ,此並未涉及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所定「法定財產制關係 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之財產追加問題,故原告主 張不應將系爭房地追加計算而視為原告婚後財產云云,並非 可採。又系爭房地經鑑價結果,於100年11月23日時之價格 為10,780,483元,此有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較之兩造離婚案 件起訴時之99年8月13日,國內一般不動產行情及系爭房地 所處區段內之不動產行情,並無下跌之情形,自仍可援引上



開鑑定價格作為離婚訴訟起訴時系爭房地價值之認定。故原 告之婚後財產價值應為10,780,483元,而非其所主張之0元 。
四、至於被告之婚後財產,原告固主張有:1.燁輝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1048股,100年11月23日每股價格9.82元,價值為1 0,291元、2.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52623股,100年11月23 日每股成交價9.09元,價值為478,343元、3.高雄德智郵局 100年11月19日存款221,070元、4.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 款餘額3,217元、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103年10月15 日存款368,051元,以上合計為1,080,972元云云,惟如上述 ,婚後財產之計算應以99年8月13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 於此時點上述3.被告帳戶之存款餘額為18,103元、4.帳戶之 存款餘額為3,200元、5.帳戶之存款餘額為31,098元,此有 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證,故應以上開金額計算始為正確 ,加總上開1.至5.項財產,被告之婚後財產應僅為541,035 元。
五、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 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基上 所述,原告之剩餘財產價值為10,780,483元,顯逾被告之54 1,035元,原告自無從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分配兩 造剩餘財產之差額。從而,原告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0,4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審酌後,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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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