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94號
TCDV,103,家訴,194,2015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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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94號
原   告 石綉紡
訴訟代理人 陳順源
      陳順興
被   告 陳石玉盆
訴訟代理人 陳德卿
被   告 陳石秀妙
      石月嬌
      石美鳳
      石秀美
      蔡石秀玉
被   告 石進益
      石進榮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石祐全
被告即石木
承受訴訟人 石麗蓉
      石振民
      石庭瑀
      石淑蓉
      石淑娟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幸珊
被告即石木
承受訴訟人 石靜慧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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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