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94號原 告 石綉紡訴訟代理人 陳順源 陳順興被 告 陳石玉盆訴訟代理人 陳德卿被 告 陳石秀妙 石月嬌 石美鳳 石秀美 蔡石秀玉被 告 石進益 石進榮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石祐全被告即石木盛承受訴訟人 石麗蓉 石振民 石庭瑀 石淑蓉 石淑娟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李幸珊被告即石木盛承受訴訟人 石靜慧上開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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