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35號
104年度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弘岦
郭幸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上訴人 郭弘昌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弘昌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九十六萬三千六百
元(二百八十九萬零八百元除以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五
千八百五十五元。另本件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千八百
元(三十萬元之不當得利訴訟部分為四千八百元,加上非訟扶養
費等部分之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二萬一千六百五十五元。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