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721號
TCDV,102,訴,2721,2015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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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21號
原   告 楊添財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張美霞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清字第0一九四五八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字第0一九四八五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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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