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帷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小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先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3,06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備位聲明獲勝訴
,不得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7,33
9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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