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47號
TCDV,101,重訴,147,2015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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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段順評(即段沈素鳳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複代理人 鍾幸家
複代理人 林佳儒


被 告 賢德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賢德
被 告 陳怡伶
被 告 陳毓嫻
被 告 黃清郎
特別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賴玉芳
被 告 薛清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黃鉦哲律師
呂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上午9 時45
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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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