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段順評(即段沈素鳳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複代理人 鍾幸家
複代理人 林佳儒
被 告 賢德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賢德
被 告 陳怡伶
被 告 陳毓嫻
被 告 黃清郎
特別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賴玉芳
被 告 薛清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黃鉦哲律師
呂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上午9 時45
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