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95號
TCDV,100,訴,2795,2015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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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95號
原   告 陳江源
      楊麗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鄭旭光
      黃應旗
      彭采芳
      梁達明
      黃慧凌
      黃金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
被   告 石榮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十項「訴訟費用由被告梁達明彭采芳石榮冠黃金葉黃應旗鄭緒功、黃慧凌分別負擔百分之十七、五、四、五、十六、十五、十八,其餘百分之二十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梁達明彭采芳石榮冠黃金葉黃應旗鄭旭光黃慧凌分別負擔百分之十七、五、四、五、十六、十五、十八,其餘百分之二十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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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