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醫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建彭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醫
偵字第56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章建彭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0 0 ○0 號「鄭地明皮膚科診所」執業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 之人。其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因病患即告 訴人蕭麗猜就臉部青春痘及粉刺問題,至位於上址診所,經 診斷為額頭與兩側鼻翼有粉刺與痤瘡(即青春痘)及雙側兩 頰黑斑,原應注意痤瘡治療以外用抗生素藥膏合併外用benz oyl peroxide及口服抗生素方式,始符合醫療常規;另冷凍 治療僅用於治療痤瘡引起疤痕之治療,若直接使用於痤瘡部 位,將造成病患皮膚敏感、紅腫,而冷凍治療亦應由醫師親 自執行,依當時情形,其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逕指示該診所某護理人員於告訴人蕭麗猜臉部痤瘡部位進行 冷凍治療後,再開立Kolincingel 、getammicin cream及倍 克痘凝膠等會造成皮膚刺激或過敏情形之藥物,且指示告訴 人蕭麗猜塗抹於臉部患處,致使告訴人蕭麗猜因使用上開藥 物塗抹於臉部患處後,發生灼熱、癢及疼痛反應。告訴人蕭 麗猜即於103 年3 月19日停止使用上開藥物,嗣自103 年3 月25日起至103 年4 月7 日止,因臉部皮膚持續感到不適, 且嘴巴周圍、臉頰及下巴部位出現皮膚發炎及紅疹合併色素 沈澱,而另至「李光輝皮膚科診所」就醫且經醫師診斷為顏 面部濕疹、膿皮病及皮膚細菌感染伴色素沈澱等情,因認為 被告上揭所為,應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 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蕭麗猜於104 年10 月15日向本院具狀表示聲請撤回其對被告上開罪嫌之告訴,
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參見本院卷宗)在卷可參,是本 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