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122號
TPDV,89,除,6122,20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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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黃文景即銘豐企業社
  代 理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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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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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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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城東│八十九年三月五日   │叁萬零叁佰肆拾伍│NL四九三八七九│  │
│ │司王世雄     │支庫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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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