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胡秀貞
受 刑 人 柳庚明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71號、104年度執字第118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秀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 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柳庚明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4萬元,由具保人胡秀貞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 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嗣 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 行,且經該署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 料、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 附卷可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有具保人 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