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106號
TCDM,104,聲,4106,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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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樂冠佑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
字第3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樂冠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樂冠佑前犯侵占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馨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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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