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969號
TCDM,104,聲,3969,201510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惠群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114號、104 年度執字第13585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惠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之犯罪行為時間均係於刑法第 50條修正後,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 編號1 至3 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 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3.12.08 │ 103.12.08 │ 104.03.24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454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454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217號│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353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353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632 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4.06.22 │ 104.06.22 │ 104.07.29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353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353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632 號│
│決├────┼───────────┼───────────┼───────────┤
│ │判決確定│ 104.07.13 │ 104.07.13 │ 104.08.24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
│ │ 第10261 號。 │ 第10262 號。 │ 第13585 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