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952號
TCDM,104,聲,3952,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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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亮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執聲字第3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文亮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唐振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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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