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509號
TPDV,89,重訴,2509,20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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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
               
  被   告 國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四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四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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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