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485號
TCDM,104,聲,3485,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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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11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受理民眾陳 清坤於民國103 年12月7 日下午3 時許,在臺中市后里區后 科路3 段與九甲六路路口旁農地,拾獲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2 支(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制 式槍管1 支及子彈26顆(其中具殺傷力之子彈共9 顆,惟均 於送鑑時業經試射,已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爰不聲請宣 告沒收,其餘17顆原即無殺傷力),經查無相關之犯罪嫌疑 人。惟該案中扣案之前揭改造手槍及制式槍管,均係屬違禁 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 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而屬違禁物,上開條例第 6 條定有明文。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 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 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上開刑法規定由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 參照)。是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 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甚明。
三、經查,本件係因民眾陳清坤於前揭時、地,拾獲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報警處理後,上開物品為警扣押在案,嗣經查驗採 證後,猶無法獲悉上開物品之持有人等情,業據民眾陳清坤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刑案現場照片張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佐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槍枝、槍管,經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鑑定結果分別如附表1 、 2 、4 「鑑定結果」欄所示,此有該局103 年12月30日刑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見104 他588 號卷第15頁正反 面)存卷可查,是上開槍枝既經鑑定均具有殺傷力,即屬違



禁物,應依法沒收之;另附表編號4 所示之物,經鑑定後係 屬制式槍管,則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亦係依法不得持有之 違禁物,此經內政部以104 年7 月16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 00號函函覆明確(見104 他588 號卷第33頁),是亦應宣告 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物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子彈26顆,並不在本件聲請人聲 請沒收之範圍,且其中9 顆雖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惟均業經 試射,已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其餘17顆經試射後,則均 無殺傷力(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2月30日刑鑑 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 年4 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 00號鑑定書;見104 他588 號卷第15正反面、第28頁正反面 ),是均非屬違禁物,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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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品名及數量 │ 鑑定結果 │
│ │ │ │
├──┼──────┼───────────────┤
│ 1 │改造手槍(槍│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92│
│ │枝管制編號11│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
│ │00000000號)│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
│ │1 支 │槍枝欠缺抓子鉤,惟不影響其擊發│
│ │ │功能,仍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
│ │ │認具殺傷力。 │
├──┼──────┼───────────────┤
│ 2 │改造手槍(槍│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84│
│ │枝管制編號11│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
│ │00000000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
│ │含彈匣2 個)│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
│ │ │力。 │




├──┼──────┼───────────────┤
│ 3 │子彈6顆 │2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
│ │ │彈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
│ │ │頭而成,經試射後,均無法擊發,│
│ │ │認均不具殺傷力。 │
│ │ ├───────────────┤
│ │ │4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
│ │ │彈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
│ │ │頭而成,經試射後,均可擊發,認│
│ │ │均具殺傷力。 │
│ ├──────┼───────────────┤
│ │子彈20顆 │2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
│ │ │彈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
│ │ │頭而成,經試射後,均無法擊發,│
│ │ │認均不具殺傷力。 │
│ │ ├───────────────┤
│ │ │6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
│ │ │彈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
│ │ │頭而成,經試射後,其中1 顆可擊│
│ │ │發,認具殺傷力;另5 顆均無法擊│
│ │ │發,認不具殺傷力。 │
│ │ ├───────────────┤
│ │ │1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
│ │ │彈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
│ │ │頭而成,經試射後,其中4 顆,均│
│ │ │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另8 顆均│
│ │ │無法擊發,認均不具殺傷力。 │
├──┼──────┼───────────────┤
│4 │槍管1 支 │係制式槍管,欠缺鏈結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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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