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
1793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0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貳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 104 年6 月16日凌晨4 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 ○0號3樓內,查扣被告張志明(已死亡,持有毒品罪部分, 另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之粉末2 包,經查該2 包粉末均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計0.2277公克),係違 禁物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 紙可稽,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志明業於104 年6 月16日死亡,經聲請人於10 4 年7 月30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7939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 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各1 紙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經送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共計0.2277公克),此有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 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